(2017)皖1125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蒋家义与姚志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家义,姚志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459号原告:蒋家义,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姚志峰,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家义与被告姚志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家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家义负担。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梦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