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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与熊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熊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8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庐山西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宋增平,系该银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昌,系该银行职工。被告:熊建华,男,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与被告熊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以被告熊建华已还清所欠款项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2.32元,减半收取1086.1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喻方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校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