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黄海禹与陈建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禹,陈建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327号原告:黄海禹,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建付,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主要负责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佣,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艳,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黄海禹与被告陈建付、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黄海禹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建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海禹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回对陈建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海禹负担。审判员 林永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云卿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