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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翠屏与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屏,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2613号原告:朱翠屏,女,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陈晖,总经理。原告朱翠屏与被告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翠屏、被告申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翠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申鼎公司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工资91,600元。事实和理由:朱翠屏于2006年1月入职申鼎公司,在财务科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工作地点为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XXX号,每月工资3,200元,做五休二,每月10日现金支付工资。朱翠屏受聘后尽职尽责,但申鼎公司未履行诺言,不及时发放工资,从2015年1月起至今一直拖欠工资,经催讨,申鼎公司以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为由拒付。申鼎公司的困境朱翠屏也曾表示理解,但是又到一个年底了,申鼎公司仍无行动支付工资,无奈起诉至法院。申鼎公司辩称,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系申鼎公司全资的项目,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搬迁至奉贤后,由申鼎公司接收了部分员工。申鼎公司的现任股东即法定代表人陈晖于2012年9月受让了全部股权,因原老板经营不善,欠债很多,陈晖自接手申鼎公司就不正常经营,债权人强行侵占了申鼎公司位于田林路的房屋出租,申鼎公司只有几间设备房出租给移动公司可收租金,另有几间办公室供管理人员办公,员工有20人左右,看家护院。因原老板的虚假债务,导致申鼎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无法支付员工工资,陈晖觉得对不起员工,告诉员工至法院起诉,由会计曹某某计算拖欠每位员工的工资金额,具体拖欠的金额陈晖并不清楚,但是会计计算的不会有错,故陈晖在欠付的工资明细上加盖公章,交给每位员工作为证据。申鼎公司也希望尽快发放员工工资,但只有被法院查封的账户中才有钱,同意朱翠屏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朱翠屏于1998年11月退休。朱翠屏持有一份加盖申鼎公司公章的2015年、2016年欠员工工资表,记载2015年4月至12月每月工资分别为4,314元、4,202元、4,702元、4,246元、4,202元、4,202元、4,202元、4,136元、4,202元,合计38,408元;2016年1月至12月每月工资分别为5,246元、5,720元、4,000元、4,286元、4,242元、4,242元、4,242元、4,242元、4,286元、4,246元、4,176元、4,264元,合计53,192元,共计欠薪91,600元。朱翠屏另持有一份加盖申鼎公司公章的2015年3月工资明细,记载基本工资3,500元,实发金额3,500元,签收人处由朱翠屏签字。2016年12月26日,朱翠屏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申鼎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拖欠的工资报酬91,600元。2016年12月30日,该仲裁委员会以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朱翠屏不服,起诉至本院。同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起诉至本院的还有曹某某等10人,均另案处理。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退休证、工资明细、仲裁通知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朱翠屏还提供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考勤表(手动打钩),朱翠屏表示该考勤表由其制作,其原为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于2013年7月起为申鼎公司工作,其担任出纳一职,具体负责做工资、发工资及收考勤,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8点至16点,每天都上班,有账进来就做,没有就不做,目前仍在职;申鼎公司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由朱翠屏从银行领取现金后发放给员工,一直发到2015年3月,后面就没有钱了,因为申鼎公司的楼被拍卖,一直在等钱下来,后来又有动迁款,但都没有发工资,后来办公室被盗窃,员工觉得不安全了,而且拖欠工资的时间也长了,故提起诉讼;由朱翠屏制作了拖欠员工工资明细交给每位员工。申鼎公司对上述陈述及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朱翠屏诉称时主张申鼎公司自2015年1月起拖欠工资,庭审中又主张自2015年3月起拖欠工资,而其提供的2015年、2016年欠员工工资表中又记载了拖欠的月份为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3月工资明细上朱翠屏有签收,朱翠屏前后陈述不一致,也与工资表及工资明细不相符。而且,根据申鼎公司的辩称,申鼎公司在2012年9月即不正常经营,名下房产被他人侵占,朱翠屏主张其担任出纳工作,负责做工资、发工资及收考勤,但申鼎公司在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仍招用一名全职工作人员,只负责上述三项工作,而该名工作人员在没有领取工资的情况下仍每天正常提供劳务近两年,显然不符合常理。另外,根据朱翠屏的陈述,其提供的考勤表、拖欠工资表均由其自行制作,申鼎公司虽予以认可,但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朱翠屏有提供劳务及申鼎公司存在欠薪的事实。综上,朱翠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朱翠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朱翠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仪蔚审 判 员  蒋凤莲人民陪审员  杨保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