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千平与被执行人张大春、张大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千平,张大春,张大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韩千平,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大春,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大雄,男,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千平与被执行人张大春、张大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韩千平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大春、张大雄长期无法联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千平书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琳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