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蒋忠艳诉被告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忠艳,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280号原告蒋忠艳,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系居民。被告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潘挺芳,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德,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忠艳诉被告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2元(缓交)减半收取468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大海审 判 员 贾振平人民陪审员 安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志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