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号申请人礼泉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礼泉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财保29号申请人礼泉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西兰大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573546545W。法定代表人王麦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秀梅,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创新路三十一号院2号楼23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南海家缘营销中心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42650D法定代表人沈富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礼泉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借款600万元无力归还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咸阳市西咸新区世纪大道咸国用(2007)第225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就本案已向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投保责任险。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300万元保险范围内向本院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咸阳市西咸新区世纪大道咸国用(2007)第225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水利审 判 员 : 张 曼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李 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