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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袁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袁小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营业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黄健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秀芳,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小云,女,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袁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元(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1192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负担。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海审 判 员  霍 娟代理审判员  刘全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甘嘉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