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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9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91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友之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3302室。法定代表人:唐振江。被申请人: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永明路1号徽商城。法定代表人:柯耀。申请人安徽省友之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皖1702民初19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同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陵阳大道与经六路交叉口G6幢楼102-108、202-207、303-306、403-407、502及阁楼、503、504、604、704、808、903、904、906、908、1004-1008、1103-1104及阁楼、1106及阁楼、1107及阁楼、1108及阁楼,G7幢楼101-106、201-203、205、206、302、806、901、1102-1105及阁楼,G8幢楼103-106、108、202、203、205、302、303、304、402、404、405、406、503、507及阁楼、802、1003-1006。S3幢楼101-103及复式、105及复式、106及复式、S4幢楼102及复式、108及复式、109及复式、110及复式、S5幢楼101-103及复式、S7幢楼101-105及复式、107-110及复式、112室及复式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