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丽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843号被执行人陈丽滨,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丽滨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756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丽滨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退赔给被害人林某人民币5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陈丽滨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756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炜代理审判员 胡志铿代理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晓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