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终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岳仕贵、蒙胡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仕贵,蒙胡二,陈海,陈开富,何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终673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仕贵,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喻敏凤,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蒙胡二,男,汉族,1984年3月18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彪,云南彪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海,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皓,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开富,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楠,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江,又名何开林,男,汉族,1993年8月2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波,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仕贵、蒙胡二、陈海、何江、陈开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仕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蒙胡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开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7692克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岳仕贵、蒙胡二、陈海、陈开富、何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岳仕贵、蒙胡二、陈海、陈开富、何江,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岳仕贵、蒙胡二、陈海、陈开富、何江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程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