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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潘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潘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潘,曾用名何超,绰号“潘伢子”,男,1992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2年4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潘六次容留吸毒人员高某、熊某、高某、苏某等人在其租住的汨罗市城西南路某家俬二楼客厅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潘与吸毒人员高某、熊某在其租住的汨罗市城西南路某家俬二楼客厅中吸食毒品;2、2016年12月的一天下午四点钟,被告人何潘与吸毒人员高某在其租住的汨罗市城西南路某家俬二楼客厅中吸食毒品;3、2017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潘与吸毒人员苏某、虞某在其租住的汨罗市城西南路某家俬二楼客厅中吸食毒品;4、2017年4月22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何潘与吸毒人员高某、虞某在其租住的汨罗市城西南路某家俬二楼客厅吸食毒品;5、2017年4月2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何潘与吸毒人员苏某、虞某在其租住的汨罗市城西南路某家俬二楼客厅吸食毒品;6、2017年4月2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何潘与吸毒人员苏某、虞某在其租住的汨罗市城西南路某家俬二楼客厅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潘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材料;汨罗市公安局汨公(古)公检﹝2017﹞0099号、0100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监控详细信息表、强制隔离戒毒详细信息表;汨罗市公安局汨公(古)决字〔2017〕第0409号、第04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汨罗市人民法院(2014)汨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何潘与苏某的通话详单、话单分析报告;被告人何潘辨认苏某、虞某辨认苏某、熊某辨认苏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虞某、熊某、高某、苏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潘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潘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潘因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何潘的刑期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