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生财侮辱、诽谤案自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财,张海云,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刑初97号自诉人马生财,男,生于1975年9月26日,甘肃省环县人。被告人张海云,女,生于1978年1月29日,汉族,甘肃省环县人。被告人张海燕,女,生于1985年3月16日,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自诉人马生财以被告人张海云、张海燕犯侮辱、诽谤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后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环县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马生财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生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治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附页(具体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宣告判决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