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德福与刘兴军、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福,刘兴军,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福,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刘兴军,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明水县环保局干部,现住明水县。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明水县社保局干部,住明水县。申请执行人李德福诉被执行人刘兴军、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5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德福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兴军、张丽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5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立武审判员 王志春审判员 齐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路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