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乾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乾乐,赵现防,李彦雨,胡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6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微山县。被执行人胡乾乐,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赵现防,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李彦雨,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胡乾民,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乾乐、赵现防、李彦雨、胡乾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济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兰坛审判员 常成伟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亓 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