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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天才与李萍、李军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才,李萍,李军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084号原告:李天才,男,194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木里县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萍,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木里县人,村民。被告:李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原告李天才诉被告李萍、李军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天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减半收取计5400.00元,由原告李天才负担。审判员  陈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