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厦门东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杰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东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杰卿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226号原告:厦门东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兴东五路152号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9268831N。法定代表人:刘东升,经理。被告:王杰卿,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厦门东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东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东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江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