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57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袁燕舞,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蒋泽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蒋泽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56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截至2017年7月8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60851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泽东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邓万章、王明会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泽东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泽东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