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中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恒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5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新宋路西段93号。法定代表人:房景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新宋路西段93号。法定代表人:卫松年,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综合服务楼A塔楼五楼503室。法定代表人:李福才,该公司总经理。以上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霞,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丽,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恒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豪德贸易广场(西区)3栋12号。法定代表人:范思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阀门公司)、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封铸钢公司)、中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阀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恒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恒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开封恒裕公司、开封铸钢公司和中阀科技公司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称,一、《项目开发协议书》因违法而自始无效,两级法院判决中认定合同解除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该《项目开发协议书》违反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4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金额及利息计算错误,具体包括:1、申请人第一笔付款2000万元是在通知30日内支付,利息应按年利率7%计算。2、1000万元的保证金不应当计算利息。3、73.5285万元的贴息不应当从还款金额中扣除。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豫民终415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上诉请求,且判令本案一、二审案受理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1000万元保证金和2015年2月5日申请人支付给开封恒裕公司的2000万元均自2014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符合双方所签《项目开发协议书》的约定,实体处理不当。开封恒裕公司于2015年2月5日、2015年3月20日出具的《收款证明》明确表示其自愿承担汇票贴息款共计73.5285万元,原审判决将该贴息款从申请人的还款金额中扣除亦属不当。开封阀门公司、开封铸钢公司和中阀科技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立初审 判 员 刘雪梅审 判 员 刘崇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跃兴书 记 员 苗歌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