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伟平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刑初92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平,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于岳阳市云溪区,汉族,高中肄业,务农,住岳阳市云溪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7月4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现在家候审。辩护人余永贵,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平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成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平及其辩护人余永贵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陈伟平在其位于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新建村车站组的家中为“地下六合彩”赌博买码写单,并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交易的方式进行结算,共计金额人民币41.8万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其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陈伟平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收受其下线邓某、陈某、卢某的报单。其中收受邓某以银行转账方式报单人民币27.8万余元,收受陈某以银行转账方式报单人民币10万余元,收受卢某以现金方式报单人民币4万余元,共计收受码单41.8万余元。陈伟平将38万余元报给其上线李燕利,吃单3.8万余元。李燕利按码单金额的13%给予陈伟平返点,陈伟平将12%或13%的返点给予其下线。被告人陈伟平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陈伟平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陈伟平辩解:起诉书指控本人非法获利5万元是不属实的,有些出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认定被告人非法获利5万元的证据不足,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证实。理由是被告人陈伟平在写单赌博中非法获利的方式有吃平均单和返点二种形式,被告人陈伟平供述其获利吃平均单获利3.8万元。按返点13%或12%由上线返给下线。被告人陈伟平只能获取1%的获利,即使全部据此计算,被告人也只能获利3800元。两项相加,被告人陈伟平的获利为4.18万元。被告人陈伟平返点给其下线,哪一次是按12%或13%返点,亦无法确定。故认定被告人陈伟平非法获利5万元的证据不充分,只能按3.8万元认定。2、被告人陈伟平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均可以或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伟平系初犯、偶犯,且退清了非法获利,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改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称,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陈伟平非法获利数额只能认定为3.8万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及庭审中公诉机关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可。对此辩护和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伟平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以及被告人陈伟平能退清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以上情节予以认可,此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伟平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乔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伟平的供述与辩解及其同案犯邓某、陈某、卢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写单与码民设赌,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伟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伟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平主动退清非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平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余款限至本判决生效后30内缴纳。)二、被告人陈伟平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八千元予以收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耀国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