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银利与谢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利,谢洪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2民初168号原告:李银利,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被告:谢洪雷,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利与被告谢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李银利负担。审 判 员  徐 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池卫卫?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