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成建与廖海健、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建,廖海健,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初2491号原告:黄成建,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廖海健,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刘鹏,男,1982年12月7日,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原告黄成建为与被告廖海健、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起诉被告廖海健、刘鹏、王剑,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成建撤回对被告王剑的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刘鹏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起诉被告廖海健、刘鹏,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成建基于同一笔借款,分别提起诉讼,本院已分别立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处理,应将二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赣0703民初1337号、3265号案件并入本案审理。审 判 长 张庆津审 判 员 钟晓红人民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