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金乙与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乙,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乙。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庆让劳人仲字第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0.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庆让劳人仲字第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