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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北恒远环球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许小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恒远环球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许小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4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恒远环球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正港路马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98411457T法定代表人:黄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小芹,女,199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恒远环球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小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5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恒远环球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恒远环球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恒远环球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北恒远环球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