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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刑更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珊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珊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401号罪犯黄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户籍地在该区)。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涵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珊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黄珊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黄珊于2015年3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闽宁监减(2017)37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本院建议对罪犯黄珊予以减刑七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珊自入监服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从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计获2885.5考核分、4个表扬。现已退出非法所得的赃款40500元。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3、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交付退赃款凭证等。本院认为,罪犯黄珊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并已全额退出非法所得的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等因素考量,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即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烨婷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