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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袁某甲与被执行人郭某某、郭某甲、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袁某甲,郭某某,郭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某甲,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甲,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某某、袁某甲与被执行人郭某某、郭某甲、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二原告袁某某、袁某甲彩礼款136000元;二、原告袁某某、袁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郭某某被子四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对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十五日,期满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存款线索,到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又了解到被执行人王某某家庭生活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来希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