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宋树峰与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树峰,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9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树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黄峰岭工业区罗租工业大道2号A栋4、5、6、7层、B栋、C栋,组织机构代码70844878-3。法定代表人李孔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效容,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松,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树峰因与被上诉人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树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树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树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宋树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晨(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