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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召慈与岷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召慈,岷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召慈,男,汉族,1959年4月16日生,甘肃省岷县人,教师,住岷县清水乡清水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明,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岷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岷县岷阳镇新民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鹤翔(曾用名王艳春),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召慈因与被上诉人岷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6民初0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6民初011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召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6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利宏审判员  魏永红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