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4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达嘉凯成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达嘉凯成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王宏,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4686号之一原告:杭州达嘉凯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张健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伟斌,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代置业大厦*楼1101(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瑞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宏,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陈敏,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杭州达嘉凯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王宏、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达嘉凯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达嘉凯成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达嘉凯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7元,减半收取计5153.50元,由原告杭州达嘉凯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翁琳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