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远祝与姚云返还原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祝,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703号原告陈远祝,男,生于1957年3月2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陈燚,男,生于1983年9月1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系陈远祝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云,男,生于1970年2月1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陆成坤,男,于1955年2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退休干部,住本市。系姚云四叔,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祝与被告姚云返还原物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远祝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依法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冉艳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