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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8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8589江阴市长纺科技有限公司与辉县市厚德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长纺科技有限公司,辉县市厚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589号之一原告:江阴市长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法定代表人:徐正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辉县市厚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法定代表人:张大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阴市长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厚德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江阴市长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长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长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692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4662元(江阴市长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长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