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4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樟树市裕丰药材站与江西友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市裕丰药材站,江西友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六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樟树市裕丰药材站,经营场所:樟树市中药城**栋**号。经营者:彭建辉。被执行人:江西友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文峰路38号。被执行人:罗六凤,女。本院在执行樟树市裕丰药材站与江西友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六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友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六凤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樟树市裕丰药材站向我院申请解除对江西友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六凤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友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六凤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茜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