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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石鑫帅与被执行人张雅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鑫帅,张雅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78号申请执行人:石鑫帅,男。被执行人:张雅菲,女。申请执行人石鑫帅与被执行人张雅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冀0606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鑫帅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雅菲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808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616%计算,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71元,保全费1960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36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张雅菲名下位于保定市学府胡同22号院1-1-1120号房屋一套,但由于首封法院还处于审理阶段暂无法处置。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雅菲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工作及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雅菲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等待首封法院处置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