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与雷天绿色电动源(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雷天绿色电动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41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汤暑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宋茜,均系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 法定代表人:梁永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宋茜,均系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雷天绿色电动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李松萌社区第三工业区第某栋。法定代表人:钟月清。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雷天绿色电动源(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38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955360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一、查明被执行人持有雷天温斯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丙丁电源技术有限公司100%、深圳市美力量子材料有限公司100%,本院已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轮侯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轮侯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二、查明被执行人持有深圳市雷天动力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股权,本院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出协助冻结执行通知书,该交易所以未作登记托管为由,仅作备案登记;三、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开设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扣划其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517元,扣划执行费人民币50后,余款人民币467元已汇付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作出查证结果通知书,并于2017年9月21日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振宇 审 判 员 白田甜 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