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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国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国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83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国市药都南大街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830008006817。法定代表人庞国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树彬,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2017年7月27日,本院收到安国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其作出的安国土[2016]3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处罚内容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亩。二、拆除在非法占用128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土地恢复原状。三、并缴纳罚款叁万陆仟元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国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魏展光审判员  刘久树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思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