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忠与陆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2336号申请执行人吴忠,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陆龙,男,195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吴忠与被告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5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忠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陆龙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6,9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566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