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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作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作镇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90号罪犯徐作镇(曾用名徐振),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大专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作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涉案的两块劳力士手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徐作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8月的一天,刘深洋在郑州一免税店内购买两块劳力士手表,为了承揽华兴公寓的建筑权,刘深洋将两块表送给徐作镇,徐作镇将其中一块玫瑰金色手表转交给马俊峰(另案处理),另一块金黄色手表留为己用,留为己用的金黄色手表的购买价值为83129元。经鉴定,玫瑰金色手表价值100500元,金黄色手表价值97000元。提取笔录、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随卷移交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两块劳力士手表扣押后随卷移交。罪犯徐作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4月、9月、2016年1月、6月、11月共获得6次表扬;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作镇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作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