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5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银森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朝润商贸有限公司、但堂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森物资有限公司,四川朝润商贸有限公司,但堂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199号之一原告重庆银森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建。被告四川朝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霞。被告但堂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森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朝润商贸有限公司、但堂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森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森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23元,由原告重庆银森物资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丁 翔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