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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远方诉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方,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788号原告:张远方,男。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6号1栋。法定代表人:横山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方与被告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方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远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远方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