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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洪仟与王红伟、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仟,王红伟,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612号原告:洪仟,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红伟,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楚家湖路374号第708栋。负责人:王小武,系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22564422F。原告洪仟诉被告王红伟、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洪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洪仟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洪仟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山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