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夏肖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夏肖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87号。被执行人夏肖余,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农行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夏肖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381民初80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80467.67元及利息。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夏肖余名下无产权登记信息。2017年3月30日至3月30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夏肖余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7年3月15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浙C×××××雪佛兰牌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夏肖余名下。2017年3月15日,本院向浙江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夏肖余在瑞安市晓伟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享有股权。2017年5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浙C×××××桑塔纳轿车和浙C×××××雪佛兰轿车。但浙C×××××桑塔纳轿车已被强制注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2017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夏肖余及其名下的浙C×××××雪佛兰轿车采取了布控措施。执行中,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夏肖余股份名下的瑞安市晓伟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已歇业,房屋系向他人承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查控和处置被执行人在该合作社的股权。2017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夏光余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居住在本村,长期未在家,家中无人,在本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查档证明,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款查询回执,布控拘留审批表,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4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达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