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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永前、李淑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永前,李淑华,李旭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998号原告: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前,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丰县。被告:李淑华,女,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丰县。被告:李旭光,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前、李淑华、李旭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永前、李淑华、李旭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其对徐永前、李淑华、李旭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22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7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艳玲审 判 员  柴修峰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