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柴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81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柴某,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75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柴某与其父柴某1(已判刑)驾驶货车到位于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西叫村的青岛金利达针纺有限公司,趁元旦放假无人看管之机,盗走仓库棉纱1000余公斤,后由柴某1销赃得款2000元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柴某1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院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高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莹子认罪认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