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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艳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艳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493号原告: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晶勇,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64793795M住所地:进贤县滨湖大道世纪名城21栋被告:熊艳兰,女,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艳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