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零小慧与廖文学、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零小慧,廖文学,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060号原告:零小慧,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京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律师。被告:廖文学,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理政,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住所地:田东县平马镇庆平街城东开发区东宁路167号。负责人:姚小平。原告零小慧与被告廖文学、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零小慧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零小慧以未能全面收集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零小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3160元,由原告零小慧负担。审判员 李雪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