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孟繁宇、呼格吉勒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孟繁宇,呼格吉勒图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702号原告: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负责人:张建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娜,该公司员工。被告:孟繁宇,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呼格吉勒图,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孟繁宇、呼格吉勒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董春晖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程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