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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小会、张凤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会,张凤拢,胡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504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汝南县梁祝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法定代表人:张磊,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留成,该社员工。被告:李小会,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凤拢,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凤拢,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胡六,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史社民、井自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起诉时未预交受理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