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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邹金全与黎炳稳、周建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金全,陈治安,黎炳稳,龙和平,周建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061号原告:邹金全,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治安,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黎炳稳,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龙和平,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周建均,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邹金全与被告陈治安、黎炳稳、龙和平、周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立案。原告邹金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金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邹金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金全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余炳江人民陪审员  代永久人民陪审员  袁平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明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