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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皮春雷与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春雷,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760号原告:皮春雷,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聊城市法律服务维权协会法务部主任,住聊城市。被告: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张圣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禄,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民,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皮春雷诉被告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皮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永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