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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与商丘市汇豪酒业有限公司、王翠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商丘市汇豪酒业有限公司,王翠景,郭付祥,张新灿,张玲,张秀芝,徐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6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吕华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凤玲,商丘市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世清,商丘市睢阳支行员工。被告商丘市汇豪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翠景,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翠景,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郭付祥,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张新灿,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玲,女,195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秀芝,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市。被告徐亭,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与被告商丘市汇豪酒业有限公司、王翠景、郭付祥、张新灿、张玲、张秀芝、徐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立案时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